规章制度

广东财经大学三水校区公务车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使用效益,确保行车安全,根据《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财大〔20144号)规定,结合三水校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水校区公务车指学校配备给三水校区,直接由三水校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调用和管理的公务车辆。

第三条  三水校区公务用车是指因各项公务活动、学生活动、抢险救灾等使用三水校区公务车或向后勤服务与管理处(以下简称“后勤处”)等申请使用的其他公务车辆。

第四条  公务车使用管理原则:严格规范,注重安全,低耗高效,透明公开。

第五条  三水校区党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负责三水校区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和调度;三水校区后勤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后勤办”)负责与后勤处交通服务中心联系落实教职员工上下班交通车及管委会安排的其他用车任务。

第二章  调度管理

第六条  公务车原则上由党政办根据用车情况的轻重缓急、申请顺序的先后实施调度安排。

第七条  各部门申请使用公务车原则上应提前一天预约,并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由部门负责人确认、经党政办主任批准、调度确认车辆可用方可安排用车。司机执行任务必须如实填写出车记录表,并由用车人现场确认。

第八条  管委会领导或管委会安排用车由党政办负责填写申请单。

第九条  如出现抢救病人伤员、抢险救灾、突发危机等紧急情况,医务室、保卫办等有关部门可先直接联系司机调用车辆,随后及时电话通知调度员,并于事后7日内按第七条的规定补充完善申请手续。

第十条 用车人超过约定发车时间半小时仍未出现乘用公务车的,司机可报请调度取消该次用车。

第十一条  因临时任务需调用后勤处交通中心车辆的,按申请用车程序报党政办核准后,由后勤办协助向后勤处交通中心联系落实派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公务车严格执行学校定点加油、使用粤通卡缴交道路通行费等规定,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定点加油站加油,须报党政办主任批准。

第十三条  党政办指定专门司机负责与后勤处交通中心联系完成校区公务车年检、购买年票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务车实行回校区停放制度,并在校区内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五条  司机日常要保持车容整洁、车况正常。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报告;需要维修保养的,应填写维修保养申请单,严禁带病行驶。

第十六条  本着节约成本原则,公务车采用属地维修做法,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组成3人以上(含3人)的工作小组,在三水周边地区内选定2家维修单位和2家保险公司,实行定点维修和投保。公务车需要在广州地区维修的,按粤财大20144号文件精神执行。维修前,司机如实填报公务车维修保养申请单,经维修审核小组批准维修项目后方可报销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备用车匙由党政办主任统一管理。

第四章  司机管理

第十八条  党政办定期组织公务车驾驶员开展行车安全教育。

第十九条  司机系所驾车辆的责任人,必须做到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因个人过失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后果的,相应责任由当事司机承担。

第二十条  公务车应由符合资格的专职司机驾驶。未经党政办主任批准,三水校区专职司机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二十一条  严禁司机喝酒、熬夜,司机要合理安排好作息时间,保证最佳的精神状态,避免疲劳驾驶。若司机感到身体状况不佳,应提前报告党政办主任,以便安排其它车辆出车。

第二十二条  司机须按派车单出车时间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发车点,做好行车服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严禁公车私用、滥用公车的行为。任何人违反本用车规定,虚报谎报事由用车的,一经查实,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司机出车必须持派车单并按要求做好出车记录,否则视为私自用车给予处罚,每趟次扣发当月奖金300元,并按行车里程2.5/公里收取费用。

第二十五条  司机因个人主观过失导致迟到或其他违规操作影响用车人执行公务或侵害用车人权利的,用车人可向纪委或党政办投诉,一经查实,扣发当月奖金50-300元。

第二十六条  司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可立即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1. 未经党政办主任批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2. 因个人主观过错违反交通规则,造成学校严重损失

  3. 转借和挪用公务车粤通卡、加油卡;

  4. 虚报发票金额。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有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