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东财经大学佛山三水校区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佛山三水校区会议制度,明确议事范围,规范决策程序,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广东财经大学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粤财大党〔201725号)有关规定,结合佛山三水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会议,是指校区党政管理的决策性会议,包括校区党委会会议(以下简称党委会会议)、校区管理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管委会会议,以及非决策性的业务会议。

第三条会议决策坚持科学、民主、依法依规的原则,重大事项在上会集体讨论决策前须经师生员工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

  

第二章  党委会会议

第四条校区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校区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执行校党委的指示和校区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校区党务经常工作。党委会会议是校区党委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校区党务工作及党委成员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五条党委会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精神,结合校区实际做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二)研究决定校区党的建设、文化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教育、宣传、统战、群团、工会等事项。

(三)研究决定事关校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利益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向校党委报告的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干部任免推荐材料。

(五)研究上报校党委的请示和报告,落实校党委交办的重要任务。

(六)研究决定向学校推荐党务工作先进个人、先进集体,校区科级正职(七级职员)及以下干部等事宜。

(七)讨论研究举办校区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八)其他需要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大或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会议报告。

第七条党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校区党委全体委员。党政工作办公室主任、校纪检监察处派驻校区纪检监察员及相关议题的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视情况可召开党委会会议扩大会议。凡接到会议通知,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书记请假,并知会党政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八条党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会议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其他方式进行。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提出,党委书记审定。党委会会议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提交党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一般要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准备。会议材料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事项时,主办部门应主动并提前会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须签署意见。拟提交党委会研究的文件、材料或方案,除需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日报送党政工作办公室。党政工作办公室应在会前一日将议题材料送达参会人员。

第十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对有实质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声明保留意见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意见推翻会议决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十一条对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策,如需复议的,必须有1人动议,经校区党委书记同意,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党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保密制度。除需要贯彻的会议决定、决议,按规定在一定范围内用文字或口头传达外,会议材料、讨论发言、表决等情况,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三条党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由党政工作办公室秘书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党委书记签发后发送至相关部门。由党政工作办公室具体落实有关材料的存档工作。

  

第三章  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 校区管委会会议是校区管委会在职权范围内处理校区行政管理工作及管委会成员职权范围内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形式。

第十五条 管委会会议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和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导原则和重大决定,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部署,研究决定校区的教学服务、学生管理、安全保卫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讨论研究校区综合性改革、校区管理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措施等。

(四)讨论研究校区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一定时段的中心工作,预(决)算和向学校提交的其他重要报告事宜。

(五)讨论研究校区重要规章制度及部门工作职责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六)讨论决定校区新增零星工程项目的立项及合作单位以外施工单位遴选事宜。

(七)讨论决定校区新增、年度预算外其他项目的立项事宜。

(八)讨论研究使用校区年度预算预备费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支出。

(九)讨论决定合作办学、项目引进及社会服务等相关事宜。

(十)讨论研究对离任审计、重大经济事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

(十一)讨论研究校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二)讨论研究举办校区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十三)讨论研究校区先进集体和个人,讨论研究科级干部、非事业编制人员的考核事宜。

(十四)讨论研究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十五)讨论研究须与佛山校区理事会共同协商解决的重大事项。

(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管委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可随时召开。会议由分管校区工作的校领导(兼校区管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管委会主任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重要情况,来不及召开管委会会议的,校区管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可临机处理,事后应及时向管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七条校区管委会的参加人员为校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门负责人。校纪检监察处派驻校区纪检监察员列席会议。可根据需要召开扩大会议。凡接到会议通知,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在会前向校区管委会主任请假,并知会党政工作办公室主任。

第十八条管委会会议的参会人数不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九条管委会会议议题一般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提出,党政工作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常务副主任,经常务副主任向分管校区工作的校领导(兼校区管委会主任)汇报后确定。管委会会议必须围绕原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讨论临时动议。提交管委会议讨论、研究、审议的议题一般应有文字材料或具体方案,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准备。会议材料必须有相关部门的倾向性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须主动并提前会商相关部门,相关部门须签署意见。拟提交管委会议的材料,除需要保密外,一般应在会前两日报送党政工作办公室。党政工作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日将议题和有关材料送达参会人员。会上,各项议题由分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条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分管校区工作的校领导(兼校区管委会主任)、校区党委书记和有关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会议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校区管委会主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对会议决定有不同意见者,可声明保留意见或向学校党委、上级反映,但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和执行。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意见推翻会议决定。对会议决定在执行中因故需要变更的,应及时向校区管委会主任报告。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按规定应当回避的,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二条对管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复议的,必须有1人动议,经校区管委会主任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二十三条管委会会议与会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会议纪律,严守保密制度,按照规定应该保密的会议材料、讨论发言、表决、决议等,一律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四条管委会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政工作办公室负责。会议由党政工作办公室秘书记录,并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校区管委会主任签发后发送至相关部门。对不便形成文字决议的事项,由有关领导或党政工作办公室主任口头通知或传达。

  

  

第四章  业务会议

第二十五条业务会议是由校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召集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研究日常工作的会议形式。

第二十六条 业务会议不是决策机构,不得决定重大问题。其议事范围是:

(一)酝酿需要提交管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

(二)对管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三)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业务会议视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校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召集并主持,主持人可根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十八条业务会议酝酿的意见,如需形成决策,应当在管委会会议上提出。业务会议酝酿的事项、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备案;必要时可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召集部门起草,并按校区发文程序通过党政工作办公室发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财经大学三水校区会议制度与议事规则》(粤财大三水党〔20155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校区党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