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佛山三水校区交通秩序,确保校园安全、宁静、有序,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校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交通管理的部门和职能
校区保卫办是校区内交通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和实施校区内的交通管理。其主要职能有:
(一)规划、设置校区内的交通标志,统一管理校区内所有停车场所;
(二)组织校区内大型活动的交通指挥;
(三)处理校区内发生的一般交通事故,协助公安部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
(四)提出交通隐患的整改意见。
二、机动车管理
(一)校区内各单位所属车辆凭保卫办所发通行卡进出校门;
(二)校外单位来校联系工作的车辆,凭介绍信在指定校门进出或停放;
(三)地方政府和领导机关的车辆凭标志或证明进出校门;
(四)消防车、救护车、国家安全机关工作车、公检法司工作车、邮件车、工程抢险车、银行运钞车等特种车辆,凭车身标志或证明进校;
(五)外事活动和校方接待的宾客车辆,由校区党政办、主管部门出证明,或会知保卫办,由保卫办公室通知门卫放行;
(六)教工、学生和来校私人探访的车辆,按门卫指引停放;
(七)校区禁鸣喇叭;
(八)违反公安交通管理规定的车辆(如:无行驶证、驾驶证等)不能入校;
(九)出租车送师生员工回校区,可从各校门进入,但不能进校区兜客;
(十)营业性的旅游观光车辆未经同意不得进入校区;
(十一)为保障校区教学、工作、生活正常运行的运货车,经批准可以进入校区;
(十二)校外人员和学生的摩托车不能在校区内行驶;
(十三)非特种车辆和没有保卫部门所发通行卡的车辆进入校区,必须经门卫同意并登记方能入校;
(十四)所有进入校区的车辆必须按交通标志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大车避小车,车辆避行人;
(十五)不得在校区内兜风或练习驾驶;
(十六)运送材料进出校区的车辆,需由后勤办或校区工程甲方出具证明,批量较大的运输车辆应向保卫办申报备案,并按规定路线行驶;
(十七)在校区内基建和修缮的单位,确因施工需要占用校道堆放材料的,要事先向保卫办申报,并在施工期间明示安全标志,施工完毕疏清道路;
(十八)校外车辆确因需要在校区停放过夜的,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按规定交付停车费。
三、自行车管理
(一)自行车凭牌证和校区标志在校内行驶,无校区标志的自行车不能进入校区;
(二)自行车要靠右行驶,主动避让行人;
(三)不准搭人、扶肩并行、双手离车把;
(四)不准酗酒骑车和牵引车辆行驶;
(五)转弯时必须减速,伸手示意,回头张望,不准突然猛转弯;
(六)超越前车时,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
(七)自行车的铃、掣必须齐全有效;
(八)无牌的自行车不准进校区行驶;
(九)不准在校道乱停乱放,堵塞通道。
四、行人
(一)行人须走人行道;
(二)不准在马路“一”字排开阻碍车辆行驶;
(三)不准在机动车道追逐戏耍;
(四)横过马路要左右张望,注意避让机动车。
五、停放
(一)各种车辆必须在指定位置,按指示牌和路面标志整齐停放;
(二)所有车辆均须相互礼让,防止碰撞,慎防失火。
六、违规处理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保卫办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校外违规者情节较轻的,由校方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理,或请公安交警出面处理;
(三)机动车和自行车违反本规定造成事故的,按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事故较轻的当事人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理,不能自行协商处理的,由保卫部门调解处理,事故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四)所有违规者要接受交通规则和有关知识的教育,并由保卫办定期发交通违章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