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佛山三水校区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规范集体决策程序,健全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提高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和依法管理能力,根据《广东财经大学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结合佛山三水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切合校区实际,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保证决策的民主性;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凡属涉及校区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工作、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制度。

本细则所称“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是指由校区党委会和校区管委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范围

   第四条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校区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校区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和执行学校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指导原则和重大改革方案,研究决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二)根据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部署,研究决定和统筹安排校区的日常教学、学生管理、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及社会服务等工作。

  (三)讨论研究校区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预(决)算以及一定时段的中心工作。

  (四)讨论研究校区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和部门工作职责。

  (五)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工作,是指校区科级正职(七级职员)及以下考核,非事业编制人员考核等事项。

   第六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校区权限范围内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校区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二)校区与当地政府重大合资、合作和交流项目。

  (三)校区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四)校区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基建修缮项目。

  (五)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服务购买以及不动产购置。

  (六)其它需要校区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超过校区后勤部门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0.5万元(含0.5万)以上的小额工程项目必须经过立项程序,方可组织实施。

  (二)在学校核定的校区零星工程费预算总额内,拟实施的零星工程项目的立项:1.管委会会议审议立项;2.管委会领导书面审批立项,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项目由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审批,5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委会主任(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已经学校批准并列入学校建设、修缮专项年度经费预算的1050万元(不含50万元)专项工程项目,不需另行立项,由校区组织实施。

  (四)在学校核定的校区土木维修费预算总额内的0.52万元的水电项目,经后勤办申请,可以使用土木维修费,按上述第(二)项规定的程序立项。

  (五)紧急突发事件导致必须立即抢修的工程项目,由后勤办报告管委会领导后先行组织抢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六)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程序与议事规则

   第八条 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三重一大”事项应由校区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九条校区党委会审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事关校区的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保密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三)事关校区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

  (四)向学校推荐“三育人先进个人、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申报校区科级正职(七级职员)及以下、非事业编制人员年度考核等级事宜

  (五)向校党委报告的工作计划、总结、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条校区管委会议审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校区年度工作总结、一定时段的中心工作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二)校区综合性改革、校区管理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改革方案和措施等。
  (三)校区年度预算方案的制订与修改。

  (四)校区重要规章制度及部门工作职责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五)校区新增零星工程项目的立项事宜。

  (六)校区零星工程合作单位以外施工单位遴选事宜。

  (七)校区新增、年度预算外其他项目的立项事宜。

  (八)校区负责同志离任审计、重大经济事项审计发现存在问题的整改。

  (九)校区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使用校区年度预算预备费5万元(含5万元)的支出。

  (十一)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十二)校区大型庆典、纪念活动。

  (十三)其他需要校区管委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第十一条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会议决策之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论证程序,充分听取、吸收各方面意见。

   第十二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应进行必要的沟通。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第十“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校区相关规定程序提出,列入会议议程。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未按程序提出的议题或临时动议原则上不予上会讨论。

   第十四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符合相关会议制度规定的出席人数方能召开会议。校纪检监察处派驻校区纪检监察员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审议决策会议。

   第十五条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坚持一题一议,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应充分表达意见,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校区党委会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采取表决制。可以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应到会委员1/2以上(含1/2)同意的为通过。

校区管委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由管委会主任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如果无时限要求,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如有时限要求,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议决,并将不同意见写入会议记录。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校区党委会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校区管委会议作出的“三重一大”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的人员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九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决策形式明确、决策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方法明确。会议要将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程序

  

   第二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领导班子汇报“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三重一大”事项应确定落实部门,由校区党政工作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落实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领导班子决定的校区重要基建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大宗物资和设备采购等事项,按国家及学校规定需要招标的,应严格按照招标规定进行。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凡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坚持“三重一大”决策督办制度。校区党政工作办公室负责跟踪、督办“三重一大”事项执行情况,及时向党政领导班子汇报。

   第二十六条坚持“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向校区师生员工公开。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坚持“三重一大”决策考核评估制度。校区领导班子及成员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和校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后果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应依纪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因违反本细则而造成失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校区党政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