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三水校区管委会奖励性绩效分配办法

为贯彻落实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改革,进一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为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根据《关于印发<广东财经大学绩效工资分配方案(试行)>的通知》(粤财大〔201443)精神,结合三水校区管委会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三水校区管委会在编在岗人员。

二、指导思想

通过实施绩效工资,建立和完善内部的竞争、激励和管理机制;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人才队伍的稳定与发展,为学校各项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保障。

三、分配办法

1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的80%部分。预发部分工资与管理服务人员的岗位职责履行和出勤考核情况等紧密结合,未正常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扣发或不计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0%部分须与本人当年年度考核情况挂钩,在年度考核完成后发放。当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以上者全额计发该部分工资,被评定为基本称职者按80%计发该部分工资,被评定为不称职者全额扣发该部分工资。因扣发所产生的结余则平均分配至当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称职以上人员。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