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利用校区的资源,发挥校区社会服务的功能,增加学校与校区的合法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培训项目主要指面向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开展的员工培训项目但不包括与广州市地税局合作组织的培训。
第二条培训项目工作的管理:
1.三水校区的社会培训项目由分管教学的管委会副主任负责。
2.培训工作采取项目组的方式进行组织落实;项目组成员由培训工作所涉及到的校区相关领导和部门人员组成。
第三条项目组的工作职责:
1.项目组负责制定培训工作方案,明确培训工作规范。
2.根据培训任务,成立若干个工作小组,各小组成员根据培训工作规范,落实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社会培训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由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的有关收入分配管理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分配给校区的毛收入统一由学校派驻佛山三水校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中毛收入的25%用于项目组成员和项目介绍人的劳务费;75%用于培训成本和校区的管理费。
第六条项目介绍人的劳务费,按照该项目划归给校区的毛收入数额分档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1.项目的毛收入在2万元以内的,给予项目介绍人劳务费500元;
2.项目毛收入在2—5万元之内的,给予项目介绍人劳务费800元;
3.项目毛收入在5—10万元以内的,给予项目介绍人劳务费1000 元;
4.项目毛收入在10—15万元以内的,给予项目介绍人劳务费1500元;
5.项目毛收入在15—20万元以内的,给予项目介绍人劳务费1800元;
6.项目毛收入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项目介绍人劳务费2000元。
第七条本办法从2017年6月23日开始执行。原《三水校区社会培训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粤财大三水校区〔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