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东财经大学佛山三水校区党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党籍指的是党员资格。党籍管理是党员管理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工作,为加强党员的责任意识,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佛山三水校区(以下简称“校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申请入党的同志从被批准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第三条取得党籍后的党员,如果有以下情况:党员重新登记时未予登记、自行脱党、被劝退党、申请自动退党、受到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以及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时,即失去党籍。

第二章  党籍管理的内容

第四条因工作调动、转入广州校区等原因,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在党委组织部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手续。

第五条 在校区内部不同支部间流动的党员,不必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直接由校区党委在党务系统调整并通知相关党支部,即可将其编入相应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六条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及相关入党材料应纳入党员个人档案,《入党志愿书》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编号,完成审批后由所在党支部统一保管。

第三章  党籍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各党支部对党员党籍的处理应采取严肃和慎重的态度。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不到新单位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的,以自行脱党处理,并取消党籍。

第八条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履行党员义务,或不完成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经组织提醒后仍不改正的,应由其所在的党支部讨论劝其退党,经校区党委研究后报学校党委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的,应当给予除名,并报党委批准。

第九条党员自行要求退党的,经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后宣布除名,经校区党委研究后报学校党委审批备案。

第十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严重的一种纪律处分。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党员,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一条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第十二条 党员经过留党察看仍坚持错误而不改正的,应当开除党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区党政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