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广东财经大学佛山三水校区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佛山三水校区治安管理,维护校区内部治安秩序,确保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教师教学、生活、学生学习、生活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广东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保卫责任制条例》的有关精神,与校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区内部治安管理,是校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校区内各部门、团体及全体师生应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并全方位地参与校区内部的各项治安管理活动,共同建设安全文明校区。

第三条 校区治安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依靠群众”的原则,在学校党委、行政和校区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保卫办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校区各单位、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

第四条 校园治安管理工作接受公安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区各单位、部门和在校区内工作、学习、经商、居住、施工以及来校区办事、探亲、访友的人员。

第二章  分则

第六条学生宿舍、办公楼、教师宿舍等重点部位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有关单位应高度重视治安防范工作,在保卫办的统一协调下,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安全;

(二)重点部位禁止闲杂人员入内。进入重点部位的人员应得到保卫值班人员的许可,并履行登记手续;

(三)重点部位安全防范应设施完备,符合标准。涉及到在重点部位办公的具体单位或部门的防护设施由各有关单位按照保卫办的要求,自行维护;

(四)重点部位中的仪器设备、贵重物品必须指定专人保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保管、使用规定;

(五)在重点部位办公的各有关单位,下班离岗前必须关闭水电、门窗。寒暑假前夕,应认真检查防范状况,确认无误后,在门窗上贴好封条;

第七条 仓库、危险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票证安全保卫工作规定:

(一)仓库的防范设施要安全可靠,符合标准;

(二)贵重仪器设备和资料应存放在防护设施牢固的库、柜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三)除校区财务部门外,其他单位或部门一律不准在办公室内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四)财务部门在办公室内存放的现金、有价证券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因特殊原因滞留超额现金在办公室过夜的,须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并安排专人看管。现金、有价证券必须存放在三保险的保险柜中,保险柜钥匙由专人保管,不得将钥匙放在办公室内过夜;

(五)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有价证券时,事先要做好充分的防范工作。取送巨款必须使用专车。

第八条 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规定:

(一)居住的各类外来人员,须在保卫办办理登记手续。应聘来校园做临时工的人员或成建制的外来包工队、施工队、建筑队的所有工作人员,由用工单位负责将他们的劳务证、计划生育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和4张一寸免冠相片收齐,交保卫办统一办理《暂住证》和《校园通行证》;

(二)校园临时工的用工单位和成建的外来施工队、建筑队、包工队、每月5日前向保卫办书面报告临工人员名册,以便及时掌握临工变更情况;

(三)在校园内居住的个体户、承包经营户,依上述规定办理临工登记手续,并严格遵守临工名册定期申报制度;

(四)校内临工或其他外来人员住所,不得擅自容留他人住宿。用工单位、成建制的外来队伍的负责人、个体承包经营者对此负有管理责任;

(五)驻校施工队、建筑队、包工队所承建的工程验收完毕的一个月内,必须撤离工地,不得将工棚转让给他人使用。用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此项规定,妥善做好承建队伍的撤离工作;

(六)保卫办对外来人员有治安管理方面的责任,各用工单位、成建制外来队伍、个体承包经营户的负责人必须与保卫办签署《外来人口治安管理责任书》。积极做好临工的教育管理工作、治安防范工作和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校门管理办法:

(一)禁止闲杂人员入校。有正当来访理由的外来人员入校门时应主动向门卫说明情况,经许可后方可入校;

(二)有正当理由进入学院的外来机动车辆,在进入门口时必须执行车辆入校时的门卫管理制度,按章行驶;

(三)校园内居住的外来人员一律凭保卫处发出的《校园临工出入证》出入校门;

(四)载货车辆(含三轮车、板车)离校时须交验由校区科以上单位开具的《货物出门证》。当所载物资与出门证不符时,门卫有权暂时扣留该车;

(五)凡入校车辆、人员必须遵守学院门卫制度,凡不听劝阻强行冲卡入校者将从重予以处罚。

第十条 校园公共场所及内部文化、体育、商业、服务网点的治安管理制度:

(一)禁止在校园内的任何部位(除专用运动场所)踢足球、打篮球、溜旱冰;

(二)禁止在校园内使用能够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禁止使用弹弓、弓箭等容易造成危险的工具;

(三)禁止任何人员在校园内露宿;

(四)爱护公用设施,不得损坏路灯、邮筒、公用电话体育设施、文娱设施、宣传布告栏等;

(五)校园内禁止钓鱼、捕鱼;

(六)禁止践踏草坪、绿地;不准损害花草、树木;

(七)禁止任何爬越围墙或门窗的行为;

(八)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或从事推销、促销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九)校内禁止流动经营服务。凡在校内新设商业网点时,必须事先征得校区保卫办的同意;

(十)校内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报保卫办备案;同时,指派专人维持秩序,确保安全;

(十一)参加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文体场所的管理制度,听从管理人员的指挥。违反管理制度或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其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交给由保卫办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组织及其开展集会活动的治安管理规定:

(一)按审批程序成立的学生社团组织,应及时将组织名称、宗旨、活动方式、组成人员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表报保卫办备案。当社团成员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将人员变更情况向保卫办报告;

(二)学生社团举办各类活动之前,必须将活动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及安全防范措施等情况书面报保卫办备案。

第十二条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侵犯人身权利和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的,由校区保卫办直接管辖并按校区确定的处罚标准和原则进行处理:

(一)扰乱教学、科研、医疗、办公或其他工作秩序、生活秩序,情节轻微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文体活动场所,不听管理人员劝告的;

(三)在校园内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打架、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情节轻微的;

(四)造谣惑众、煽动闹事,尚未造成恶劣影响,情节轻微的;

(五)殴打、侮辱、诽谤或谩骂他人,情节轻微的;

(六)未经许可强行进入他人宿舍,情节轻微的;

(七)写恐吓信、匿名信或者用电话等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八)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信件、邮件、电报的;

(九)偷窃、骗取、抢夺、哄抢少量公私财物的;

(十)明知赃物而购买或为犯罪分子窝赃、销赃的;

(十一)损坏公私财物的;

(十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十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或观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其他淫秽物品的。

  

第三章  处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分则部分所列的规定或行为之一的个人,保卫办向其发出和公布《治安警告通知书》,并根据《广东财经大学佛山三水校区校园治安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所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属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所应交纳的罚、没款及其所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款、负担医疗费款由其法定或指定的监护人支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属驻校区的施工队、建筑队、包工队承包经营户的成员,其所应交纳的罚没款、赔偿损失款、负担医疗费款由其所在的施工队、建筑队、包工队、承包经营户的负责人先予支付。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所获取的财物和查获取的违禁品一律没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校区保卫工作办公室负责实施及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