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团工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

三水校区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教学、教辅、科研、机关、直属单位;华商学院党委:

2010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报告有关事项规定》)和《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移居管理规定》)。12月,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两项法规贯彻实施工作的意见》,对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两项法规作出统一部署。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有关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2010年度领导干部贯彻实施两项法规并集中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和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有关情况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均需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见附件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见附件2)。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本人还需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见附件4)。(注:各《报告表》可在学校组织部网页下载)。

二、各《报告表》由领导干部本人亲笔填写,并要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不按党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处理。

三、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本次报告填写工作。《报告表》经本人填写后密封并在信封上签名,由各单位于331日前统一送交学校组织部。

四、此次集中报告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发生《报告有关事项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再报学校组织部。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已报告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事后30日内亲笔填写《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见附件5),再报学校组织部。新适用《移居管理规定》的领导干部,应当在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60日内,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特此通知。

附件: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

2.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

3.关于《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一)》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二)》的填写说明

4.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

5.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

6.《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略,见学校组织部网页)

 

 

 

中共广东商学院委员会

201139

 

 

 

主题词:干部  报告  个人事项△  通知                                       

  广东商学院党委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1年3月9印发  

(共印100份)